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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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艺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金精研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浮市艺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211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58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原告云浮市金精研石材有限公司、***。 二、被告***、云浮市艺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给原告云浮市金精研石材有限公司、***。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艺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