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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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乐昌市圣大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场地占用费621684.22元及利息(以场地占用费621684.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乐昌市人民法院(2019)粤028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场地占用费61944.52元及利息(以场地占用费61944.5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55.6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3275.67元。由乐昌市圣大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0065.67元,***负担321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0.81元,由乐昌市圣大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1797.81元,***负担423元。乐昌市圣大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827.68元,还需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13元。***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93.13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