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5600元;

二、被告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禧通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295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送达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83元,由被告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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