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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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江市建锋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6700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6700元的利息(其中2018年12月13日之前的利息计为19200元,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阳江市建锋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阳江市建锋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的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8年12月13日之前的利息按比例计为8307元,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7382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阳江市建锋工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207元,被告***连带负担7207元中的3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