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平县谭山水库管理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2256.93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西平县水利局、西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承担136元,被告西平县谭山水库管理所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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