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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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21日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为106511.67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金额4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7.68元,减半收取计3698.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