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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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4441.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23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负担115元,由被告***负担460元;鉴定费2860元,由原告***负担630元,由被告***负担2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