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87.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87.4万元自2013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其中本金110万元自2013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其中本金90万元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92元,由被告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