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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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83141.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4元,其中3753元由原告***负担,2131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缴纳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