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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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浮市新金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雅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云浮市祥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云浮市祥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以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为1,363,130.51元,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第10020179918334990号的《借款合同》及编号为1142018991823774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给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州雅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98号之八首层的商铺[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建筑面积595.79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雅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雅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浮市祥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78,616元(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祥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雅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付责任,在被告广州雅晟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