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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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洪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洪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5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010元,由原告***、***负担39500元,被告张洪飞负担1451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张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1451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