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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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租金12684.38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84.38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2月16日计至2019年5月19日)、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7日的租金3912.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12.1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3月16日计至2019年5月19日); 二、被告广东中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25260.97元; 三、被告广东中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付原告***的租赁保证金33000元归原告***所有;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90元,由原告***负担2060元,被告广东中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