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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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02执恢55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峰、吴霞、刘改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兴鼎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峰、吴霞、刘改良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9)浙0402民初7168号民事执行恢复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恢553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