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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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8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维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费用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负担4250元,由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负担15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预交),由***负担2000元,由亚豪公司邳州分公司、***负担860元(随案款一并支付给***)。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亚豪公司邳州分公司预交),由亚豪公司邳州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