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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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炳草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及保费共计25493.1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未还代偿款项23951.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支付从2020年1月28日起至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9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