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攀枝花公交客运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减半收取计124元,由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5元,***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