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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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70012.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18383.91元、罚息6795.91元、复利1059.55元;自2019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370012.25元为基数,复利以拖欠的利息18383.9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的利率计付,利息不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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