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428.78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从2018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62428.78元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2428.78元为基数,按每年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财产保全费690元,合计216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2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