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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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佳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库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阆中市××镇××小区”所登记的市场化商品房(1幢第xx号、证书编号xx号;1幢第xx号、证书编号xx号;1幢第xx号、证书编号xx号;1幢xx号、证书编号xx号;1幢xx号、证书编号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申请人***、案外人雷凤琼(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112××××)共同购买的现登记在四川佳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阆中市××乡××庙××幢××单元××层××号住宅用房一套【合同编号032,房产证号为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阆国用(2015)第xx号】、位于阆中市××乡××庙××层车库用房【合同编号033,房产证号为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2××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阆国用(2015)第0xx号,建筑面积为390.8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