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24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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