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良浩车圈有限公司 上海翠林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佳兢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5131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6777.10元(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50742.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1419.18元(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款项在3050742.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0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江苏大通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2954元,被告上海翠林电机有限公司负担21291元,被告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31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51)。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