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82499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24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遵化市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5元,减半收取计10612.5元由被告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