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未名生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望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安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望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望都未名生物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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