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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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56000元及利息17480元(其中2018年3月5日之前利息为21280元,2018年3月5日至2020年9月5日的利息为56000×8%×2.5年=11200元,扣减2019年12月已偿还的15000元,21280元+11200元-15000元=17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