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欠款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逾期利息11935元(30000元×年利率15.4%÷12个月×31个月,从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负担70元,由被告***、***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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