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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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宁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应杰亚塑料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宁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54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南京宁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告宝应杰亚塑料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