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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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8449元(2013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嘉融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