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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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市华农农作物产业化种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素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4781.48元。由被告通辽市华农农作物产业化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对被告***、韩素华及被告通辽市华农农作物产业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8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10.98元,由被告***、韩素华及通辽市华农农作物产业化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85元。财产保全费176.78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24.78元,由被告***、韩素华及通辽市华农农作物产业化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