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定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普定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74.2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17日起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5‰计算至2020年9月16日,从2020年9月17日起以借款59977.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从2020年9月21日起以借款59974.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已偿还利息5301.44元,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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