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玉屏县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振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247886.56元及利息(利息以247886.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22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30000元,由被告贵州振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6元,申请费3120元,原告***负担2661元,被告贵州振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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