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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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0,428.11元及从2019年03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00元,减半收取1,0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