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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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 南昌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九元八角二分(¥:1,515,849.82元)及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千元(¥:3000元); 三、若***、***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对***、***用以抵押担保的位于瓮安县房屋[产权证号:黔(2019)瓮安县不动产权第0006787、0006786号]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后期执行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1元,由***、***负担。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