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为云E×××09号小型汽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403.28元;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169.62元,合计86,572.90元,扣减已经垫付的1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76,572.9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交本院;

二、对赔偿不足的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承担224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交本院,其余960元由原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承担189元(已付),由被告***承担441元(已付20元,还应承担421元)。

上述合计被告***应承担的款项为2661元(鉴定费2240元+案件受理费421元),扣减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690.50元、预付款15,000元,实际多垫付了14,029.50元,应由二原告返还被告***,故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交来的赔偿款中,由被告***领取14,029.50元,其余62,543.40元由二原告领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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