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中审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 大金(东阿)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金(东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488637.78元,并承担以4488637.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金(东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100元由椰风(东阿县)阿胶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