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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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203,611.79元(截至2020年6月18日)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 二、确认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黄海街8号海景花园12号1单元6层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00880)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保全费1,7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7,306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