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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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38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842,429元及利息(利息以842,4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4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