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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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2577.72元,合计212577.72元;2019年6月21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产生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元,保全费1583元由被告***、***、***、***、***、***负担(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