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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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潜山县恒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潜山县恒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起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以400万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8.4%计算计息,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以400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9.7375%计算利息,自2017年6月9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准按照贷款年利率9.7375%上浮50%计算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525360元); 二、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潜山市(东门景观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之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19元,由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19元,余下20000元由被告潜山县恒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