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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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5 案件受理费4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