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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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市桂林中学支付原告桂林市森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6000元; 二、被告桂林市桂林中学赔偿原告桂林市森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4800元; 三、被告桂林市桂林中学退还原告桂林市森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质保金44800元。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件受理费136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市桂林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5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