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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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市榕湖饭店退还原告***信誉保证金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62元,由被告桂林市榕湖饭店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3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