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开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秀山豪生广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秀山豪生国际社区项目2#楼复工合同》于2018年11月26日解除; 二、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81498.85元及利息(以1318149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573684.85元; 四、确认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黄杨大桥北侧秀山豪生广场高层住宅2号楼、3号楼、4号楼以及地下车库折价拍卖款在30079819.0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0元,由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720元,由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4080元。司法鉴定费600000元,由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00元,由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