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乾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乾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于2018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乾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金等费用722,993.34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乾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3元,由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60元,原告重庆市乾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593元。被告负担的9760元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