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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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从赔偿款中领取126258.86元。 二、原告***应得赔偿款160431.60元。 三、原告***应得赔偿款192347.40元。 四、被告***应得赔偿款222006.26元,代其女王某4领取车辆借款50000元、诉讼费7361元、邮寄费450元,共计从赔偿款中领取279817.26元。 五、被告***从赔偿款中领取126258.86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已确定领取数额的当事人均可持本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申请领取各自份额或者申请将标的款划回本院执行账户再行领取;***、***临时监护人***、***每半年向法院申领一次,每次每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797元的一半11398.50元领取,***实际履行法定监护责任时再向本院主张领取该款,孩子成年后赔偿款若有剩余可自行领取)。 案件受理费9718元,减半收取4859元,由原告***承担693元,被告***承担4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