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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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比亚迪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256.84元,到期未偿利息644.61元,罚息217.43元,以上共计11118.88元(以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9月9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比亚迪全新F3”(车牌号:晋AXXXXX,车架号:LGXC16AF2G0014768)实现抵押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