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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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6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54983.9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1499.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689.9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809.95元(***已预交4753.1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809.95元给***,***多预交的3253.22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45.5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53.4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99元,法院不予退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45.54元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