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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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1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至2020年8月5日,尚欠利息28045591.33元(包括罚息、复利),2020年8月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案涉《信托贷款合同》及《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违约金3430万元(在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归还上述第一项还款及本项违约金款项时,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之和) 三、被告祥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翔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祥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翔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10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祥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澜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翔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