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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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能立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9月9日的利息为1356429.92元,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能立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义务后,其有权向被告江西能立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83元,由被告江西能立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42-3;开户行: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