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方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对阿拉山口地平线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4,047,085.54元及利息352,434.00元,合计4,399,519.54元普通破产债权;

二、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申报债权中5,104,290.11元不予确认。

案件受理费76,501.28元,由原告负担40,088.28元,由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4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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