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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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博乐市金嘉盛装饰材料店工程款18,094.56元。 二、驳回原告博乐市金嘉盛装饰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70元,减半收取2,437.85元,由原告博乐市金嘉盛装饰材料店负担2,000.00元,由被告上海易道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